委託討債公司要債,合法嗎?
問題摘要:
委託討債公司要債在契約層面是合法的委任行為,但若討債公司採取非法手段,則可能觸犯刑法,債權人亦可能因知情或縱容而被認定為共犯,導致「債沒要回來,自己反而惹禍上身」。因此,債權人如需委託第三方,應選擇律師或合法的金融催收管道,並確實保存債務契約、借據或票據等證據,以便合法行使請求權,避免因一時圖快而陷入更大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委託討債公司要債是否合法,其實涉及民法、刑法與消費者保護等多重層面的問題,從表面上看,任何事都可以透過委任契約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因為民法第528條以下關於委任契約的規定,即是允許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而他方同意受託的契約,因此從純粹契約法的角度而言,債權人確實可以將債權催收的事務交付他人處理,包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機構,這並不違法,但問題的核心在於「討債公司」通常採取的方式是否合乎法律規範。
若是討債公司僅透過合法的途徑,例如協助債權人撰擬存證信函、代為聲請支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協助強制執行財產,這些程序完全符合法律架構,債務人必須依法承擔清償義務,這也是國家強制力所允許的範圍,債務人即便覺得不滿意也無從抗辯。
然而,現實中多數債權人願意花錢委託討債公司,往往是因為債務本身已經難以透過正常管道收回,這類情況往往涉及債務人資產隱匿、規避債務或長期拖延,於是討債公司有動機採取灰色甚至黑色手段來達成任務,例如不斷電話騷擾、到債務人住處或公司「堵人」、動員多人在債務人家門口張貼標語、播放廣播,甚至進一步以暴力或脅迫迫使債務人就範。這些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構成恐嚇取財(刑法第346條)、妨害自由(刑法第302條)、傷害(刑法第277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公共危險罪甚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問題,一旦觸法,除了討債公司本身的刑事責任外,若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討債公司會用非法手段,仍然委託或縱容,甚至在委託契約上明載「一切行為由討債公司自行負責,與債權人無關」,仍可能被檢察官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難以脫責。
若債權人委託第三人追討債務而明知其將以非法方法行之,縱使未具體參與,亦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因此債權人不能以契約上的免責條款作為保護傘。進一步從消費者保護與金融秩序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亦已多次表示,討債行為應由合法途徑處理,針對黑道式收債予以嚴厲打擊,並建議債權人透過合法管道如法院訴訟、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不得藉由非正式管道施壓。若債權人確有討債需求,最妥當的方式是聘請律師處理,律師依法具有代理訴訟、聲請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專業資格,且具高度信譽與法律保障。
相對地,若債權人選擇委託沒有律師資格的討債公司,一旦討債公司在過程中採取違法行為,不僅債務回收未必順利,反而可能捲入刑事責任或民事求償的麻煩。換言之,委託討債公司從形式上看似合法,但是否「實質合法」要視其行為手段而定。如果僅限於協助債權人蒐集資料、擬定協商方案、陪同談判並最終引導進入法院程序,這仍在合法範疇內;但若討債公司涉入騷擾、威脅、暴力等行為,則債權人有成為犯罪共犯的高度風險。
更值得注意的是,若債務人因討債行為受到名譽侵害或精神損害,債權人可能還要負擔民法第184條以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是債權人因急於收回欠款,委託討債公司處理,最後債務沒有追回,反而因討債公司涉及恐嚇、妨害自由而導致債權人與討債公司一併被起訴,債權人不僅金錢損失無法挽回,還背上刑事官司。
因此,從法律與風險管控的角度出發,債權人要理解:討債公司不是法律上的特殊角色,任何公民均須受相同法律約束,它能做的合法行為,其實債權人自己也能做;它不能做的非法行為,債權人委託後一樣不合法。真正需要衡量的,是「划算」與否:如果債務能簡單收回,債權人自然不必付費給第三人;若債務難以收回,討債公司收取高額佣金卻採用非法手段,帶來的可能是更高的法律風險。
-債務-債務發生移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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