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現金交付借款,而且沒有寫收據,這樣錢要的回來嗎?

07 Oct, 2025

問題摘要:

用現金交付借款且無收據,法律上仍有追回可能,但舉證責任極高,債權人必須能證明借貸契約成立及款項交付事實,否則法院可能不支持債權主張。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出借人盡量將借款書面化、明確化,留存交付證據,並採公證或轉帳方式確保法律效力,以免因舉證困難而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初借錢給別人,是用現金交付,而且沒有寫收據,這樣錢要的回來嗎?貸與人要求借用人償還借款本息的,應當對是否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款項交付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用現金交付借款,且沒有寫收據,想要錢能否要回來,法律上存在相當風險,需要綜合借貸契約成立要件、舉證責任及實務審查標準來理解。

 

首先,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屬於要物契約,成立要件包括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交付,即使口頭約定亦能成立契約,法律並未規定借款必須書面形式或銀行轉帳,口頭交付現金、雙方意思合致即可生效,但若事後發生爭議,債權人需舉證證明契約成立及交付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範訴訟中各方當事人對其主張的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貸與人若主張借款存在,須證明借貸意思合致、借款金額、交付事實及還款約定等核心事實。現金交付的借款,缺乏收據或書面借據,舉證困難性增加,債務人如否認收款,法院將依個案情況審查認定借貸事實,通常會綜合考量借貸金額、交付時間、地點、款項來源、借貸雙方關係、當事人財產變動、一般交易習慣等因素。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借款必須要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進行。貸與人僅有借據並主張現金交付的情況下,法院要借貸是否實際發生進行重點審查,法院應當就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貸與人的經濟狀況、借貸雙方的關係、一般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習慣、當事人的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綜合判斷審查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實務中,借款金額的大小是首要審查的因素。

 

對於數額較大的現金交付,貸與人僅憑借款契約、借據等主張權利,未提供支付憑證的,借用人否認借貸實際發生時,法院通常重點審查,要對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審查。正常情況下,貸與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數額越大,法院獲得借貸心證之可能性越小。對於數額較小的現金交付,一般情況下借據即能證明雙方借貸有合意,又視為是款項交付的憑證,可以認定借貸事實的存在,貸與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數額越小,法院支持的可能越大。

 

實務上,若借款金額較大,單憑口頭約定,法院對現金交付事實的心證會較弱,成功追回的可能性降低;若金額較小,法院通常會認為借據或簡單證據足以證明借貸契約成立及交付事實,支持債權人主張。為降低風險,借款時應要求債務人簽立借據,明載借貸契約成立要件,包括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借款已交付,借據上應記明借款金額、交付時間、還款方式及收款確認,並由雙方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可請見證人或公證,確保借貸契約證據效力。

 

若借款已交付且無收據,債權人可蒐集間接證據佐證借貸關係,例如證人證言、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轉帳紀錄、利息支付紀錄或事後錄音,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將依證據強弱認定借貸事實是否存在。實務上,若債務人否認借貸,法院會詳細審查交付金額、來源、用途及時間地點,並考量貸與人財產狀況、借貸雙方關係及交易習慣,綜合形成借貸心證,若無充分佐證,債權人追回借款的可能性降低。

 

借款予他人,最好要求借款人簽立「借據」作為證據,借據內應將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的二個要件,即「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已交付借款」載明,意即除明確記載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外,就借款已於何時交付借款人收訖亦應記載清楚,並經雙方簽名蓋章,以免將來發生爭議。如果借據上面已經有寫「借款款項收訖」,這樣是可以證明的;若沒有,看是否可透過證人、line紀錄、電子郵件或事後錄音等,證明債務人當初確實有收到錢。

-債務-金錢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借據-借貸證據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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