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脫產行為是什麼?如何處理脫產行為?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脫產行為,特別是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特定債權人以達到避債的目的,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可能構成詐害債權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這些行為,以保護自己及其他債權人的權益。若這些行為涉及虛假交易或不實登記,債務人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因此,對於債務人進行的脫產行為,法院的撤銷決定至關重要,有助於維護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公平要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在債務清償的過程中,債務人有時會透過特定手段來避開償還債務的責任,其中最常見的手段之一就是脫產行為。所謂脫產行為,通常是指債務人將其財產轉移給第三方,無論是透過贈與、買賣還是其他形式的交易,目的是將財產從自己的名下轉移出去,避免財產被用來清償債務。這類行為通常會受到法律的嚴格審視,尤其是在債權人提出撤銷請求時。民法第244條,債權人有權要求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詐害債權行為,這是一項保護債權人權益的重要規定。該條文規定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無償行為,第二種是有償行為,並且是否有損害到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這些行為。
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撤銷權屬撤銷訴權,應以訴訟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在未生撤銷之效力以前,債務人之行為尚非當然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最常見的「無償」行為便是「贈與」,也就是白白地將財產送給他人。債務人採取這種方式用法律行為移轉財產,只要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將他的法律行為撤銷;第二項是債務人基於有償行為,也就是取得他人的對價,將財產移轉與他人,像買賣便是一例。因為收取對價,牽涉到第三人的權益,所以內容比較複雜,不是債權人隨隨便便想要撤銷就可以撤銷的。
民法第244的規定,無償行為指的是債務人沒有獲得對價,僅僅將財產轉移給他人,這樣的行為如果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常見的無償行為包括贈與,債務人將財產無償地轉讓給他人,這種行為一旦被認定為有損害到債權人的權益,則會構成詐害債權行為。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銷該行為,並依同法第242條、第179條,使財產重新回到債務人名下,以便用來清償其債務。
第二項則是有償行為,即債務人以某種對價將財產移轉給他人。在這種情況下,若債務人明知這樣的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這種情況,債權人同樣可以請求撤銷該行為。
必須債務人在作出法律行為當時知道這種行為會損害到債權人的權利,相對的受益人,在受益的時候也知道有這種情事,債權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且這種情事也得提出相當的證據,不是說說就算的。房屋一再轉手,可能就是沒有透明的金錢流程,而被認定並非真實的買賣或者借錢的緣故。
在許多情況下,債務人透過代物清償的方式來進行脫產,即將某項財產轉讓給特定債權人以清償自己對其他債權人的債務。雖然這一行為從某種程度上減少債務人的積極財產,但也同時減少消極財產,從而對總財產的影響不大。然而,若債務人已經無足夠資力償還所有債務,並且將某部分財產轉讓給特定的債權人以達到清償的目的,這樣的行為可能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債務人將資產轉讓給某一債權人,導致其他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詐害債權,且債權人有權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
具體來說,若債務人將財產移轉給某一債權人,而該債權人明知債務人無力清償其他債務,且這一行為會造成其他債權人無法受償,那麼其他債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財產轉移行為。這是因為,這樣的轉移行為會導致債務人總財產的分配不公,損害其他債權人權益,違反債務人對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義務。
此外,若債務人選擇以虛假交易或不實的房屋移轉方式進行脫產,這樣的行為不僅會引發民事上的詐害債權問題,還可能觸及刑事責任。刑法第214條,若債務人明知自己所為的財產轉移行為是虛假的,並且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則可以被判處刑責,並且該行為也會被視為詐害債權的一種形式。此外,若債務人在與第三方串通,並在明知自己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財產轉移給第三方以避開債務清償,這樣的行為也構成詐害債權,並且應依刑法第356條追究刑事責任。
這類的脫產行為往往會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極大損害,因為一旦債務人的財產被隱匿或非法轉移,債權人將無法獲得應有的清償,這會使得債權人陷入困境。因此,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進行脫產行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要求法院民法第244條撤銷該不當行為,使財產能夠重新回到債務人名下,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債務-債權保全-詐害債權撤銷權
(相關法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35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42條=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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