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假執行?如何聲請假執行?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假執行制度係民事訴訟法中一項兼顧債權保護與程序正義的重要制度,賦予未確定判決預先執行效力,使債權人能在訴訟中及早保全勝訴利益,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但同時亦透過擔保制度與反擔保機制保障被告權利,制度設計已趨完整,實務上倘欲聲請假執行,宜自起訴時即聲明願供擔保,俾便法院於判決中予以宣告,並視財產情形斟酌是否提存執行,以達訴訟策略與實益兼顧之目的。假執行制度為民事訴訟程序中保全債權的重要手段之一,有效防止被告因上訴拖延而脫產,維護原告勝訴判決之效益,原告應於訴訟起始階段即聲請為宜,並在判決取得後審慎查調財產、提存擔保、啟動執行,方能發揮法律制度之實益,保障債權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執行是一種在訴訟尚未終結、判決尚未確定之前,由法院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的制度,其設計目的在於防止被告在判決確定前脫產而致使判決結果難以實現,特別是在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但對方提起上訴的情況下,若沒有假執行制度,被告可能藉上訴程序拖延時間並轉移財產,等到原告最終勝訴時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勝訴形同虛設。
所謂「假執行」,乃指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所作的判決尚未確定前,經法院特別宣告,允許勝訴方先行對敗訴方執行該判決內容的一種程序,其設計目的在於避免債務人藉由上訴程序拖延時間或脫產而導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其權利,是一種兼顧訴訟公平與程序經濟的制度。與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不同,假執行並非僅為將來強制執行的保全,而是賦予判決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效力,得以實施拍賣、扣押、交付等終局執行行為,因此又可稱為「先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93條之規定,聲請假執行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多數原告在起訴狀中即預先聲明如獲勝訴願意提供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法院若判決原告全部或一部勝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裁量准予假執行,並可命原告須預供擔保始得執行,或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該宣告為形成裁判,具有獨立法律效力,不待判決確定即生效,債權人得憑該判決及提存擔保金額後聲請法院核發執行名義,據以進行強制執行。
反觀被告為避免執行風險,亦可在法院判決中所示之金額範圍內向法院提存反擔保金以阻止假執行之進行,但過往因民事訴訟法第392條原規定被告須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提供擔保,最高法院63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明言:「一旦原告提存擔保並查封被告財產後,被告不得再主張提供擔保以免為假執行」,使得被告常常因未能及時得知原告何時提存及聲請執行,而無從反應,喪失預供擔保免為執行的機會,造成實質上原告取得執行優勢而被告防禦權利難以落實。
為補正前述實務上的不公平,立法者於92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第392條,增訂第3項,明定被告得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提供反擔保以阻止假執行的進行,即使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只要尚未進入上述三個階段,被告仍得聲請提存並由法院撤銷執行,藉此實質保障被告之抗辯權。
此外,若法院判決未宣告假執行,原告不得在判決未確定前逕行執行;但倘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法院依法應職權宣告准予假執行,原告不須特別聲請亦可自動獲得假執行主文之宣告。
實務上原告取得假執行宣告後,通常應先調查債務人財產情況,如名下有登記不動產、銀行存款、薪資收入等,再決定是否向法院提存擔保金並聲請強制執行,避免白白提存後無法實際執行的困境。而即使原告完成假執行,若將來高等審法院改判原告敗訴,原告須返還執行成果,甚至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顯見假執行雖提供債權保障,但亦必須審慎行使。
法院判決主文中所記載的「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便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原告得提供擔保後先行執行判決內容,惟為兼顧雙方權益,也允許被告提供反擔保來阻止假執行。
假執行屬於「非終局執行」,與判決確定後得直接聲請的「終局執行」相對;其得否進行、是否需提供擔保、以及金額多寡等,均由法院裁量決定。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若原告勝訴,通常會視原告是否有聲請假執行、訴訟標的金額多寡及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予宣告假執行,其中若原告請求金額未達50萬元者,法院即使未接獲聲請,亦應依職權主動為假執行之宣告。
反之,超過50萬元者,原告若未聲請,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宣告,因此訴訟聲明中宜預先加註「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即使將來不執行也不影響。當一審勝訴且獲法院宣告得為假執行後,原告若有意進行假執行,應先至國稅局、地政事務所或其他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狀況,以確認債務人確有不動產、存款或所得可供執行,再決定是否實際提存擔保金並進行執行程序。
提存程序為依法院判決所示擔保金額備妥款項後,向提存所辦理現金提存,並取得提存證明文件,再憑一審判決正本(加註假執行宣告)及提存書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法院即會核發執行名義,原告便可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如查封扣押不動產、存款、薪資等。但若被告不服判決而已先辦理反擔保,則可阻止原告假執行,被告所提存的金額法院會予以保管,待判決確定後依勝敗結果返還或撥交,假使原告最終勝訴,則得聲請法院將該筆反擔保金發還。
此制度設計兼顧債權保全與被告權益,一方面讓原告可先行執行避免求償無門,另一方面也保護被告在判決未確定前免於財產立即受限,並可透過提供反擔保維持財產狀態。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已宣告准予假執行,實務上若執行結果未來因判決逆轉而撤銷,原告將負有回復義務,並可能面臨返還執行利益甚至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原告應審慎評估提存與執行之必要性及風險,且應如實備妥擔保金並依法辦理提存。總之,
-債務-債權保全-假執行-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民事訴訟法第3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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