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假扣押?假扣押如何查債務人財產?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制度雖為債權人提供重要之財產保全工具,但其核准門檻及程序規範嚴格,債權人須具備法律判斷力與資料準備能力,始得有效活用。對於初次操作或案件複雜者,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並避免因程序錯誤或釋明不足,導致程序無效或反遭求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是一種為防止債務人脫產而設計的保全程序,適用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案件,使債權人在訴訟前或進行中,得以聲請法院准許凍結債務人財產,以保全未來強制執行之可能性。聲請假扣押的前提,是債權人必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具體釋明,並提供法院所需之證據與擔保金,以供裁定所依。實務中,釋明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是成案關鍵,例如可檢附存證信函、拒絕支付之通訊紀錄、資產轉移紀錄等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若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得聲請假扣押。此處的「金錢請求」如給付貨款、損害賠償等,「得易為金錢請求」如請求交屋、履約等經法律解釋可轉為金錢賠償者。聲請程序分為數步驟,首先需撰寫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清楚敘明當事人身分、債權來源、假扣押原因及釋明事項,並準備規費新臺幣1000元,向標的物所在地或債務人住所地法院遞狀。法院受理後,約7日內裁定,若准予,債權人須於30日內聲請執行,否則視為未執行,應重新聲請。
查債務人財產屬實務關鍵,因法院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不主動調查,債權人應自行備妥資料或依法申請查調。常見查詢方式包括:一、查不動產:持裁定正本至國稅局申請財產歸屬清單,可得知債務人名下土地或房產。二、查汽機車:同一清單會載明所登記之車輛,也可向監理站申請車籍資料。三、查銀行存款:向國稅局申請年度所得資料,如見利息收入,表示該銀行可能有開戶。可據此向法院聲請查封該帳戶。惟目前銀行受限個資法,僅郵局提供餘額查詢。四、查薪資:向法院聲請調取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據以查明雇主與就業狀況。五、查股票:可透過法院函請集保結算所查詢債務人股票持有情形,惟需具備完整身分資料與裁定。六、查保單:向保險公會函查投保資料,但實務上多數保險公司未配合提供。七、查家中動產:持戶籍謄本證明債務人為戶長,聲請法院派員查封住家內動產,並由推定戶長為所有人,除非債務人提出反證。
查得財產後,應立即提存法院裁定所定之擔保金(通常為債權額三分之一),並附上提存書與國庫收據,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狀,敘明查封標的與金額,另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法院接到聲請後,約一週內由執行處派員前往查封,完成假扣押程序。假扣押屬非終局執行,查封完成後不進行鑑價拍賣,僅凍結標的財產,等待本案訴訟確定,倘債權人勝訴,則可據此為終局強制執行。
若敗訴,債務人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與塗銷查封登記。至於查封動產之保管問題,若債權人有能力保管,可主動聲請自行保管查封物,並準備合宜之儲存空間與運輸工具,避免因保管費用過高而放棄查封。若查封後將物品留置於債務人處,則須告誡其不得私自處分或隱匿,否則恐涉刑事責任。
不動產則無此疑慮,因查封登記後,任何移轉或設定皆無效。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假扣押的核准與執行雖能達到凍結財產的目的,但如債權人最終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債務人得聲請損害賠償,而此項賠償責任為無過失責任,只須證明因假扣押而受損即得請求。因此,債權人在聲請前應充分審酌訴訟勝算與脫產風險,以降低濫用之可能性。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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