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有何區別?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連帶保證人是一種高度負責的法律角色,一旦簽下保證契約,就等於對債權人做出「我也會還錢」的承諾,且沒有等待債務人先履約的空間。與一般保證人不同,連帶保證人在債權人面前幾乎沒有任何防線,地位與主債務人幾無區別,常常在債務人倒帳後首當其衝遭到催討。因此,除非對債務人有絕對信任,或有充分掌握其財務狀況,否則不建議輕率作保,尤其是連帶保證人,務必三思而後行。在任何簽約前,一定要審慎閱讀契約條文,必要時諮詢律師,充分理解連帶保證的風險與責任,才能避免因一紙簽名陷入債務風暴、後悔莫及。
律師回答:
在日常的民間借貸、房屋租賃或商業交易等契約簽訂中,若債權人擔心債務人未來無法履行債務,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常見的擔保方式之一就是「人保」,也就是指定一名保證人。而在各種保證類型中,「連帶保證」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受債權人青睞的方式,但對保證人來說卻往往是風險最大的選擇。那麼什麼是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有何不同?解兩者的法律意義與責任範圍,對於避免法律風險至關重要。
我國民法第739條的規定,所謂「保證」係指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約定,若主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之法律責任。換句話說,保證人就是債務人信譽的第二道防線,當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轉而向保證人請求清償。不過,保證人究竟要不要馬上還錢,則取決於他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
所謂一般保證,也稱為普通保證,其最大特點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追討,而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並取得執行名義,然後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若確認執行無效果後,才可向保證人請求償還。這使得一般保證人在法律程序上有一道防線,可避免第一時間就被債權人追討的風險。從保證人的角度來看,一般保證具有某種程度上的保障,責任屬於補充性質,非第一順位負債人。
但實務上這種一般保證卻相對少見,因為對債權人而言,這樣的安排較無保障,若債務人惡意隱匿財產或資產已耗盡,追討過程不僅耗時費力,還可能無結果。因此,債權人往往會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轉為「連帶保證」,這也就是所謂的連帶保證人制度。
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最大的差別,在於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被視為與主債務人具有同等責任的「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要向誰請求清償,甚至可以直接略過債務人,對連帶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換句話說,一旦債務人違約,連帶保證人可能第一時間就被追討,即使他自己毫無得利,只是基於人情或信任才簽下保證書,仍無法主張「先去找債務人」的權利,責任極為重大。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雖重,但其實務使用頻率卻遠高於一般保證,原因無他,正是因為對債權人而言連帶保證更具保障性,也因此債務人想成功取得貸款、租約或其他契約,幾乎都會被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這也導致許多人在人情壓力下「一時義氣簽名」,卻未真正理解其法律效果,最後陷入債務糾紛甚至財產執行的困境。
那麼,如果真的非擔任連帶保證人不可,有什麼地方需要特別留意?首先,必須清楚解債務人是否值得信任,評估其財務能力、還款紀錄及個人信用。其次,詳閱保證契約條款內容,尤其注意是否為「連帶保證」、是否有保證期限、是否為最高限額保證、擔保的債權範圍是否包含利息、違約金等項目。此外,也可與債務人約定一份內部求償契約,若未來因其違約導致保證人清償,保證人得向其請求償還。最後,若擔保金額過高,應爭取在契約中約定最高保證額度,避免債務增加後責任無限擴張。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連帶保證-一般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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