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消滅時效為何?超過5年還可以行使嗎?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借貸的法定時效為十五年,若債權人未於期間內主張,即失去請求清償的權利,但若借貸有設定抵押權,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五年內行使該抵押權,否則抵押權亦告消滅。債務人雖無法於時效屆至即時請求塗銷登記,但於五年期滿後可依法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地政機關塗銷抵押權。至於抵押權是否能使時效延展,法院見解明確指出,抵押權並不因此延長債權本身的時效期間,其功能僅在於時效完成後提供五年額外行使空間,對債權人而言,若欲保全權利,仍應積極主張與處理債務,切勿任由債權隨時間流逝而形同消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原則為十五年,但若法律另有規定較短之期間者,則應依該特別規定適用,這是基於民法第125條所明定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因此在法律另設短期時效的情形下,仍應從其特別規範,而不存在有時效期間超過十五年的請求權存在之可能。
 
同時,該判決亦釐清民法第145條第1項及第880條之適用,前者係於主債權經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人仍得以擔保物權之方式取償的規定,而後者則屬於一種除斥期間之設計,明定若債權罹於時效後,抵押權人於五年內未實行抵押權,該抵押權即告消滅。
 
這兩條規定並非認為有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可以主張超過十五年之時效,而是對債權罹於時效後之擔保權救濟設有補充性的適用空間。從實務上來說,金錢消費借貸經常與不動產抵押權設定搭配使用,出借人多會請求債務人提供名下的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利未來在債務人不清償時得聲請拍賣不動產並優先受償。
 
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五年,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故時效期間僅有較十五年為短者,而無超過十五年者,至於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係就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而為規定,同法第八百八十條,係抵押權因除斥期間而消滅之規定,均非謂有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較十五年為長。(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
 
金錢消費借貸常伴隨抵押權的設定,律師也會建議出借人設定抵押權於債務人提供的不動產上,才能有基本的保障,不過出借人也要注意不動產的價值,以及是否以經被設定前順位的抵押權,因為還是要考慮拍賣受償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第4號提案;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然而,即便完成抵押權設定,出借人仍須審慎評估該不動產是否已存在前順位的抵押權,因拍賣所得將依抵押權設定先後順序分配,後順位抵押權人僅能於前順位權利人獲償後有剩餘價金時始得受償,若不動產價值不足,後順位抵押權即可能落空,對出借人而言反而造成誤判風險。
 
在無約定還款期的消費借貸契約中,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可定一個月以上合理期間催告返還,因此如雙方未載明清償期限,貸與人須先催告,否則消滅時效尚不開始起算。
 
消費借貸之債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如已明確約定清償期,則時效自清償期屆至之日起算,若未約定還款日,則視為給付時即負有返還義務,自給付日或催告期限屆滿時起算時效。屆時若債權人十五年內未主張,債務人即得以時效完成為由,主張抗辯權以拒絕清償。那麼,在主債權時效完成後,抵押權是否仍然存在?債務人是否可以主張塗銷登記?
 
此即涉及民法第880條的適用問題。依該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是以,縱使借貸已逾十五年未主張導致債權消滅,抵押權仍將繼續存在五年,若債權人於此五年間對抵押物未有任何實行行為,例如聲請法院拍賣、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則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設計目的在於兼顧債權人之擔保權保留與債務人之法律安定性保障。
 
因此,即便主債權已經消滅,債務人也不得於時效完成當下立即請求塗銷抵押權,而應等待額外五年的法定期間,若期間內債權人確實無行使抵押權之行動,方可依法聲請塗銷登記。不過,從債權人的角度而言,若超過十五年未行使債權主張,即便尚有五年得以實行抵押權之餘地,實務上債務人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一旦法院認定債權確已罹於時效而不存在,即使抵押權形式存在,債權人亦將難以透過強制拍賣取得實際受償結果,因此建議債權人勿輕忽時效制度,應於合理期間內確實主張債權並行使擔保權利,避免因怠於行動而喪失法律保障機會。
 
不過對於債權人來講,雖然借貸的15年消滅時效過後,5年內還是可以實行抵押權,不過債務人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到頭來債權人還是無法取償。所以以債權人的角度,不要拖著不處理債務,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45條=民法第146條=民法第478條=民法第8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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