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撤銷繼承後拋棄遺產之行為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向法院表示不接受繼承人權利義務的單獨行為。這是一種尊重個人自由的法律行為,法律不得強迫他人繼承遺產。因此,債權人無法根據民法第244條撤銷此類行為。拋棄繼承權本身不受民法第244條的撤銷規範約束。因為這是一種消滅繼承效力的單獨行為,與撤銷權的適用範疇不同。當事人之間自願將遺產讓給其他繼承人的協議,實質上是繼承人之間的契約行為。這不同於拋棄繼承,它涉及對已經繼承的財產進行處分,因此其本質上是一種「無償行為」。若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之間的協議涉及的行為屬於無償轉讓遺產(例如,債務人無償將遺產讓給其他繼承人),則債權人有權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該行為。然而,若債務人從中獲得其他利益(如獲得扶養或其他實質利益),則此行為可能不符合無償的定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人欠我錢,但是他繼承到一筆遺產,但他拋棄繼承?我可以依民法第244條撤銷拋棄表示嗎?如果他作不利遺產分配協議拋棄所繼承到遺產又有差別嗎?
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脫產行為的前提,必須是債務人的行為對於自己清償債務的資力確實會產生影響,債務人就是讓自己的財產不夠還錢給債權人。
債務人不繼承遺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拋棄繼承」、一種是「 協議將遺產讓給其他繼承人」(自願不拿)。所謂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死者的所有權利義務。「 協議將遺產讓給其他繼承人」的方式,本質上是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協議,屬於契約行為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向法院表示不接受繼承人權利義務的單獨行為。這是一種尊重個人自由的法律行為,法律不得強迫他人繼承遺產。因此,債權人無法根據民法第244條撤銷此類行為。拋棄繼承權本身不受民法第244條的撤銷規範約束。因為這是一種消滅繼承效力的單獨行為,與撤銷權的適用範疇不同。
協議將遺產讓給其他繼承人
當事人之間自願將遺產讓給其他繼承人的協議,實質上是繼承人之間的契約行為。這不同於拋棄繼承,它涉及對已經繼承的財產進行處分,因此其本質上是一種「無償行為」。根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償行為指的是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對於此類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如果這樣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權益。若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之間的協議涉及的行為屬於無償轉讓遺產(例如,債務人無償將遺產讓給其他繼承人),則債權人有權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該行為。然而,若債務人從中獲得其他利益(如獲得扶養或其他實質利益),則此行為可能不符合無償的定義。
這二種方式,當然有重大差別,蓋拋棄繼承係尊重個人自由,法律不得勉強他人繼承遺產,故債權人亦不得依訴請撤銷。至於,自願不拿則是對於已繼承之遺產所為者,如屬於無償行為者,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說的「無償行為」就是指「遺產協議分割同意不拿遺產」,不少法院認為這樣是無償行為,等於無償送遺產給其他繼承人,自得依同法撤銷,但必須看債務人此一約定是否有取得其他好處足以平衡取得遺產,如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約定由其他繼承人扶養尚未死亡之父母,此種方式就不是無償放棄。
簡言之,拋棄繼承的行為不適用撤銷權,而協議將遺產讓給其他繼承人的行為,如屬無償且損害債權人權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
關於上開問題,可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 號民事判決:「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
拋棄繼承,不涉及撤銷權,因其是單獨行為。遺產分配協議,可能涉及撤銷權,取決於是否為無償行為以及債務人是否從中獲得其他實質利益。因之,債權人無法撤銷「拋棄繼承」的行為。但若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簽訂的協議屬於無償行為且損害債權人權益,則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
-債務-債之移轉-債務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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