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的債務清償約定,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問題摘要:
在債務案件中,最佳的付款方式是債務人在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當場履行全部金額的清償義務。然而,當債務人無能力一次性清償時,分期付款成為一種現實的解決方案。根據《民法》第318條規定,債務人無權要求分期清償,但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經濟狀況,許可其在不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此外,如果債務人在一期分期付款中遲延,債權人有權要求全部餘額的清償。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無權自行分期清償。儘管如此,在許多金錢債務或車禍賠償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可能會達成分期付款的共識,這通常是基於信任或體諒債務人的困難情況。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通常在分期付款的協議中會加入「如有任何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這種條款的存在有助於確保債務人按期履行付款義務,同時懲罰違約行為。這一條款的存在意味著如果債務人未能按期付款,債權人可以立即要求全部未償還的金額。在強制執行方面,訴訟上或調解委員會的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若和解或調解記錄中載有「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債權人可以根據此條款,立即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而不需要分期逐一執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最佳債務人付款方式,當然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當場便履行給付全部金額的義務。債務人沒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祇好讓債務人可以分期付款清償。
分期付款與法律規定
關於債務是否分期清償,依民法第318條,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債務人為一部之清償,經債權人同意受領者,於其受領範圍應發生清償之效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因此,除當事人有約定外,原則上不行,但是在處理金錢債務或車禍賠償事件的時候,若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債務或賠償金額的共識時,不論理由為何,是基於彼此的信任,抑或體諒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的難處,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願意高抬貴手,債權人承擔此一不確定性的風險,也是不得已但勉可接受的結果,這種方式常見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的條款設置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無權自行分期清償。儘管如此,在許多金錢債務或車禍賠償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可能會達成分期付款的共識,這通常是基於信任或體諒債務人的困難情況。
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通常在分期付款的協議中會加入「如有任何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這種條款的存在有助於確保債務人按期履行付款義務,同時懲罰違約行為。這一條款的存在意味著如果債務人未能按期付款,債權人可以立即要求全部未償還的金額。
關於此一期限利益,在一般之交易或其他債務之負擔約定上,常見分期付款之約定,但因分期付款約定下,債權人權利之確保,有賴於債務人逐期依約履行其債務,且各期給付之履行期限均不同,
在強制執行上屢生不便,為督促債務人按期履行其債務、確保債權人之權益,並對違約不履行債務之一方施以懲罰(使其喪失原有分期付款約定中延後清償債務之利益)等目的,故於分期付款之約定中,常見當事人有「如有任何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一次請求所有未償餘額」之約定。
關於這種「分期給付」,實務上,為了保障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就可以參照民法第318條第2項的規定,在和解書或雙方約定的書面上,白紙黑字記明,「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字樣。
超過(含)3次以上的分期付款方式,不論是定期或不定期的付款,或是每期付款的金額相同或不相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都有適用。
關於分期清償的付款方式,就存在自始有不確定的風險,若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對於債權人甚為不利。尤其,和解契約若允許債務人分期付款,則債務人即可享有分期付款之期間利益,債權人無法任意予以剝奪而要求提早清償或一次全部清償。因此,債務人若未遵期付款時,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要求到期未獲清償之款項,至於未到期之部份只能過後再行求償。
強制執行與法律效力
在強制執行方面,訴訟上或調解委員會之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均可做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但一期一期執行總是相當麻煩,為避免造成債權人行使債權之不便,和解、調解記錄載有「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其實,通常,在訴訟上之金錢債務和解,有載明上開「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內容,債務人已經有此情形,債權人就可以據此聲請針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而不用各期去強制執行。
分期清償的風險與建議
分期清償存在不確定性風險,尤其是在沒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條款的情況下,對債權人非常不利。債務人若未能按期付款,債權人只能要求到期未獲清償的款項,而未到期的部分需等到相應期限再行求償。
在債務案件中,分期付款雖然可以緩解債務人的壓力,但也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因此,在分期付款的協議中,應加入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條款,如「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這不僅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也使債務人更加謹慎地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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