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遇到帳戶詐欺,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懷疑遭遇詐欺時的正確處理流程如下:第一,立即報案並保全金流證據,讓警方得以通報警示帳戶凍結資金;第二,確認自身是否可能被利用成為人頭帳戶,若提款卡遭竊或被要求轉帳,應主動說明;第三,請律師協助研判案件性質,若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要件,提出刑事告訴並聲請保全;若僅屬民事糾紛,應提起民事訴訟;第四,若誤報詐欺導致他人受害,應即撤回告訴並與對方和解,以免誣告罪及民事賠償責任。最終目標在於依法維權、理性蒐證,不輕信、不衝動,以免在追討損失過程中反而成為誤用刑事程序的被告。法律的保護永遠站在誠實善良的被害人一方,但也要求行使權利者秉持正當程序與謹慎態度,這才是防詐救濟與法治精神並重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詐欺案件層出不窮,手法不斷翻新,從假投資、假網拍、假交友到假冒公務機關詐騙,民眾一不小心就可能成為受害者。當懷疑自己遭遇詐騙時,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時間採取行動保全權益,而非因羞愧、害怕或不知所措而延誤處理時機。
依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為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見詐欺罪成立須具備「詐術行為」、「陷於錯誤」及「財產處分」三項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以虛偽手段欺騙他人,使被害人誤信而自願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詐欺行為才成立。若只是交易雙方對合約內容、履約時間、品質等有爭議,屬民事糾紛範疇,若濫用刑事程序控告對方詐欺,反可能觸犯誣告罪,並須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首先,當懷疑遭詐騙時,應立即報警。報案不僅是啟動司法偵查的第一步,更能在最短時間內透過警察機關向金融機構通報,將該受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所訂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警示帳戶通報後,銀行須立即查詢帳戶交易紀錄,若發現詐騙款項已被轉出,應將資料通報相關銀行,使該等帳戶連鎖列警示,藉以凍結資金流向,避免被害人匯款遭層層轉移而難以追回。
此機制可說是「反詐第一道防線」。若警方接獲報案後認定帳戶涉及詐欺,銀行即依法列警示並限制出入金,開戶人將無法自由提領或轉出帳戶內資金。倘若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入而未提領之款項,依第11條規定,銀行須聯絡開戶人協商返還事宜,若無法聯繫,得協請警察機關協尋一個月,仍未果者,銀行應通知被害人檢具報案三聯單及切結書,逐筆核算可返還款項並依順序返還。
換言之,儘早報案能爭取在詐騙資金尚未被層層提領前凍結帳戶,這往往是追回損失的關鍵。若延遲報案,詐騙集團往往在數分鐘內轉匯多層帳戶,甚至跨境提領,使追查難度大增。警示帳戶依第9條規定,其警示效力自通報起算兩年,自動失效,但得再通報延長一次一年。若帳戶因詐騙案件被通報警示,開戶人如對警示有疑義,應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在必要時應提供協助,待警示期限屆滿或通報解除後,始能恢復帳戶交易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若帳戶內款項已遭法院或檢察署扣押,仍應列為警示帳戶,僅依扣押命令優先處理(第8條)。
在此程序中,被害人應主動配合警方提供匯款紀錄、通訊對話截圖、網頁截圖等證據,以利檢警查明金流,並在偵查階段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將詐騙帳戶持有人列為共同被告,爭取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機制追回款項。若詐騙款項尚存於警示帳戶內,銀行將依第11條規定逐筆認定並返還給被害人。此過程雖繁瑣,但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仍須依法辦理。
若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銀行可於三個月後將剩餘款項結清,並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再發還。除報警與銀行通報外,若詐騙行為涉及假冒名義、假合約、假保證、假投資等情形,應盡速蒐集事證,例如匯款憑證、對話紀錄、電話錄音、電子郵件等,並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研判詐欺罪是否成立,若屬民事糾紛,可透過假扣押、假處分或民事訴訟方式保全權益。
若屬刑事詐欺,則可代為提出刑事告訴,並在偵查程序中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凍結不法所得,以防詐騙資金被轉移。
實務上,民眾常誤以為「對方不還錢」或「交易失敗」即可報詐欺,但刑法上的詐欺罪重點在「行為時的詐術意圖」。若對方在契約成立時並無詐欺故意,而是事後因資金困難或履約爭議無法給付,即屬民事糾紛。若因此誤報詐欺,將面臨誣告罪風險。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誣告使他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若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罪,仍虛構罪名向司法機關告訴,將面臨重刑。若被告因此被凍結帳戶或信用受損,誣告人日後還可能遭求償。
實務上常見民間借貸糾紛、工程款爭議、買賣瑕疵等案件,債權人因債務人未履約即報詐欺,檢察官若認無詐欺意圖,通常會以「民事糾紛不涉刑事」為由不起訴處分。若債務人因此帳戶遭警示或扣押,日後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誣告人賠償。故報案前應慎思,若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在交易當初即以虛偽陳述誘使交付財物,方屬詐欺罪構成範圍。
詐欺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界線,實務上依行為人「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判斷。若行為人自始即無履約能力,卻故意隱瞞或虛構資力,如假公司、假擔保、偽造文件,即屬詐欺;若行為人有履約能力,但因後來經濟困難或爭議導致未履行,則屬民事違約。被害人若誤將民事糾紛當詐欺提告,不僅無助於追回款項,反而可能捲入誣告官司。為避免此風險,應先諮詢律師,由律師協助判斷是否符合詐欺罪要件,再決定報案與告訴策略。若檢察官認為無犯罪事實而作成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仍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追討款項,或聲請再議以爭取重啟調查。
除刑事追訴外,報案後應同步向銀行與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警示帳戶狀態,必要時可申請法院扣押詐騙帳戶餘額。
根據管理辦法第10條,警示帳戶之解除須經原通報機關同意或期限屆滿方能為之。若開戶人對被列警示不服,可申訴,但須舉證自己並非詐騙共犯或人頭帳戶使用者。警方、銀行與金融機構將依程序審查後決定是否解除。若確實無涉不法,帳戶最終仍可恢復使用,但過程可能需數月。對一般民眾而言,遭遇詐騙不僅是金錢損失,更有心理創傷,因此應保持冷靜並依法處理。報案是必要步驟,但在提出刑事告訴前,應先判斷是否真具詐欺要件,避免誣告風險。
若確有詐欺事實,應即蒐證報警、聲請警示帳戶、並委任律師提告與追償;若屬民事糾紛,應以民法途徑處理,避免濫用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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