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倒公司有什麼特徵?如何執行呢?
問題摘要:
責任財產係指發動強制執行程序時,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財產或權利等,可供債權人據以對其強制執行之財產。一般公司又是有限責任,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僅以特定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在有限責任,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不足以滿足債權時,可不以其他財產負清償,因之與公司交易必須注意避免快倒的公司,否則就是對於公司有債權,也無法求償,形同放任公司違約。
律師回答:
所謂公司債權人是指對公司享有債權請求權、得要求公司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之人。如從公司之參與人間的利害關係觀察,可發現債權人所處不利之處,最明顯者即為股東可享受者為剩餘利益,也就是公司資產扣除負債後所剩餘的財產;而債權人所享有的是固定利益,是根據雙方訂立契約條件而得請求的固定債權。因此股東投資風險較可確定,即公司獲利越多,股東獲利越大。而債權人與公司間的關係自始即依照債權債務契約之規範,公司獲利多寡並不影響債權人可從公司取得的數額。
所以從股東或公司經營者的立場,較容易選擇追求公司獲利極大化而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的決策,而債權人以公司外部人的身分,是無法介入公司經營決策,就法制規範風險分擔機制來說,必須於公司法中訂定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機制,以減輕股東與債權人間存在的利害衝突。此舉不但是為了避免債權人負擔過高的風險,也是為了避免公司對外籌募資金的不利。
整體而言,公司法對於債權人的保護大致分為兩種方式,一是如前所述,對於公司財產保護、資訊公開以及資本維持的種種規定,另一則是在公司組織有所變動時,債權人享有資訊取得權、聲明異議權等權利。
任何法律上行為,最後履行可能性都是依靠相對人的財產是否可以執行,責任財產係指發動強制執行程序時,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財產或權利等,可供債權人據以對其強制執行之財產。因之,債權人發動強制執行程序時,僅有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財產或權利等,可供債權人據以對其強制執行之財產。
債權人往往在交易之前,便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其財產狀況,以為徵信的基礎,故於債務人日後未履行債務而須強制執行時,即得以責任財產作為執行標的。
所以信用高,就是相對人財產具有高度執行可能,所以任何信用貸與,如收受他人支票或本票,其實都要非常小心,畢竟公司是有限責任,倒了就找不到人,即使是找到人也沒有路用!所以跟來路不明的公司作生意還先給貨拖個幾個月付款,膽子要很大,這時候,付款與給貨同時才是王道!
另外,即使有長久交易的公司也不容放心的,這時随時注意的你的交易對象經營狀況,也是很重要的,快倒閉的公司常常會出現的幾個徵兆,畢竟跑路永遠是最後一步,正如一個負債累累的人,往往會先向銀行信貸、再向親友借錢,然後才向高利貸借錢。
在這一連串長期被逼債的過程中,通常就向錢莊借錢。發生這個以上的狀況就是停貨,再申請假扣押,若有內部人可以溝通意見是最好的,也可以經由內部人協助搬公司資產或產品抵債。公司已經走到倒閉逃,即使民事上已經很難拿回錢了。去民事法院提出訴訟,最後也只能拿到沒有的勝訴判決及債權憑證。
因此一般人是提出刑事告訴,讓惡意倒閉的廠商負責人等去坐牢,以洩被害人心頭之恨。或是刑事責任來壓迫惡意倒閉廠商負責人還錢,但通常地檢署收到債權債務糾紛提告,檢察官直覺的反應就是「地檢署不是討債公司」,往往就會先推定是假性財產犯罪,這時如能尋找負責人製造假發票假收據及不實會計帳本、違背公司任務、為圖利自己而損害公司利益或果是多人、持續性的吸金的方向提告,才會是比較正確的提告作法。
因強制執行貴在迅速,僅須依據標的物之外觀或債權人之主張,以實施強制執行。故執行法院據權利外觀之事實,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有時當然無法避免外觀事實與實體事實不一致,導致對第三人之財產加以執行。倘第三人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時,自應賦予救濟之方法。故第三人得基於實體法之權利,而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強制執行法第19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
動產執行,原則上視何人占有即屬何人所有,但這只是原則,若有特別情況有足夠明確之證據證明者,可依該證據決之,因此祇要移開動產,如將機器取走或領走存款就無法執行。出現狀況的公司常常會出現以下幾個徵兆,可以參考、留意之:
其一,拖延清償貨款時間、更多貨物並要求延付價款
一般來說,穩定經營公司支付債務都有固定時間,沒有必要,不會拖俘,因此,如經常要求換票,代表公司的現金流已經出現問題,尤其.遲延發員工薪水、才會發生無法準時給付應支付予員工之薪資、廠商之貨款及投資人約定投資利息的情形。
這通常分兩種情況,正常交易公司,需求貨物或服務量都是有固定量,而突然買了過多材料或半設品,除非接到大筆訂單,否則一種是公司為了解決上述沒有現金的問題因此要想增加現金而改變經營策略;另外一種就是非常惡劣想要轉買貨物的詐欺,目的則是為了將來的捲款潛逃。
其二,頻繁發生消費者或其他業者之糾紛、異常的交易項目
這時就是開始製造債務,公司營運已經出狀況,現金不夠,所以公司負責人覺得作不長,因此開始以結束營業作為前提,在已經有虧損,又不肯投入資金,所以服務或商品品質變差了,上面既想要逃,下面員工當然能混就混,是可以想像,導致客戶或是消費者的不滿也是正常,那也可能是一個危險即將發生的訊號。
這時候就是開始取走金錢,關於這個部分就涉及專業了,除非藉由委任專業的會計師或是律師前往公司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的工作才可以知悉。
其三,董監事或者財務主管頻繁異動
這時就是就是開始出現沒人負責,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財務主管,都是可以輕易地掌握上述公司會計帳冊及財務報表的,公司一有狀況他們立刻就會知道,他們都不作了,你還放心跟公司作生意嗎?
在強制執行上,為謀求債權人之權利適切保護,首要之途是確保債權人知悉債務人責任財產之內容及所在,俾利其特定可供執行財產而聲請強制執行,藉以回收債權,實現權利。為此,應發揮財產報告制度之財產開示機能,使其成為權利有效實現之重要手段。
只要執行無效或預期難能執行,執行法院即應依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報告現有積極財產及因得撤銷行為之財產變動狀況,使債權人及時取得必要之財產資訊,而保障其財產開示請求權。再者,為了健全財產開示制度,輔助執行名義之執行,如未明確將財產報告制度定位為執行準備程序,使財產報告程序於聲請開始執行前即得實施,否則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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