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無法負擔債務,應如何解決?
問題摘要:
債務清理制度設計在於引導債務人重新建立財務秩序,並非讓債務人「不勞而獲」。因此,債務人若無誠意工作或改善收入,卻想維持過往奢侈生活,法院難以給予保護。消債條例的精神在於人道考量與社會政策,重點在於扶助有心重建生活者。若能遵守誠信,配合法院計畫並積極工作,終能獲得免責而重新開始,否則將陷入無止盡的執行與信用受損之惡性循環。最後,必須強調,債務人應正視財務責任,切勿誤以為債務清理就是逃避債務的捷徑,它是一種重建機會,需要付出節制、努力與誠信,才能真正脫離債務陰影。
律師回答:
面對無法負擔債務時,債務人首先應認識其所處的法律環境與可行救濟管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的立法目的,乃是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的健全發展,因此,債務清理制度的設計,不僅是保障債務人免於無限循環的負債壓力,更同時顧及債權人受償權的維護,達成平衡與重建的目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出現雖然被稱為卡債族的救星,但社會大眾對於這樣的制度究竟是否合理,是否真的能幫助那些深陷卡債或其他無擔保債務的人脫困,一直存在不同評價。依第2條規定,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而小規模營業係指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第3條則明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以法定機制整理債務。若遇債務危機,首要步驟在於檢討自身債務結構,應區分何者可拖延、何者不可拖延,原則上對於如信用卡等仍可能周轉或不立即影響基本生活之債務,可暫緩清償,而涉及生活維持所必須或利息過高、擔保債務則應優先清償,以避免財務風險進一步擴大。
協商之準備
這時要知道自己優勢及債權人的劣勢,債權人願意退讓,一定是有原因,當然感情因素,因人而異,僅能個案討論,但就利害關係上就是討債成本,債務人是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法律術語。依法律或契約,對特定人有「給付物品(包括金錢),或做、不做一定行為」的義務的人,債務人不作,債權人就要透過成本甚高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依第151條規定,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居所地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亦即法律強制要求先經協商或調解程序作為前置階段。此乃因協商若能成功,不僅程序較快,且可維持信用,對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均有利。
協商之準備則須掌握自身優勢與債權人劣勢,債權人考量是否讓步,主要在於討債成本與未來回收之可能性,若債務人完全無清償能力,債權人往往也不願投入訴訟及強制執行的高額成本,此即債務人可據以爭取協商空間之處。若協商失敗或超過30日未獲聯絡、逾120日未有結果,債務人可進一步聲請更生或清算。實務上,若債務人與銀行協商失敗,或銀行在三十日內未與其接洽,或一百二十日內協商無結果,債務人便可透過律師判斷走更生或清算。
債務清理的方式主要分為更生與清算兩種途徑:
更生制度
其中更生的設計是讓債務人能夠在法院的監督下,擬定還款計畫並經法官裁定後執行,與債權銀行私下協商相比,更生制度可以說是「超優惠版本」,因為主導權從銀行轉移到了法院之手,甚至有可能只需清償原債務總額的三成,就能結束債務困境,這對債務人來說堪比天下掉下來的禮物,但對債權銀行卻像是被隕石砸中,因為銀行原本期待全數收回的金額,最後可能只剩下部分能夠拿回。正因如此,更生程序的門檻不可能過低,若債務人沒有提出完整可行的還款計畫,亦未展現努力工作的誠意,法院自然不會准許,這是避免濫用的重要防線。
更生制度是為具備一定清償能力之債務人所設,透過法院審核並裁定還款計畫,使債務人以合理之方式在一定期間內部分清償,並於履行完畢後免除其餘債務。其特色在於由法院主導,並非由銀行主導,成功者甚至可只需清償三成即可脫離債務,但須展現誠信與努力,無心工作或欠缺還款計畫者,法院不會准予適用。凡是一千兩百萬以內的無擔保債務皆可受理,且在程序進行期間,債務人目前工作的薪水不會遭到強制抵扣,仍可保有原有的收入,這樣的規劃對債務人而言無疑是巨大的保障,但也因此引起卡奴族群的譁然,認為這是一項好康的政策,甚至有人認為這是債務人的福音。不過,支持與批評的聲音並存,在沒有足夠成功案例的情況下,社會對此制度的評價仍然充滿疑問。
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目的在於讓那些完全無力償還的人,透過程序一次性處理所有債務。在清算程序進行期間,雖然債務人新獲的薪資不會被納入清算範圍,但債務人的生活會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特別是涉及到財產管理的專業職業幾乎一律禁止從事,像是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代理人等超過一百八十種行業,都被限制不得擔任。
除此之外,債務人也不得出境、不得過度消費,甚至連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為違反誠信原則而受到限制,法院要求債務人在此期間必須展現節制與自律,這是制度設計上要債務人透過簡樸生活重新學習財務規劃的用意。
既然選擇要擺脫債務,就必須具備省吃儉用、克勤克儉的心理準備,過去那種隨手刷卡、不計後果的消費習慣再也不容許繼續存在,因為債務人所揮霍的金錢,本質上是銀行依存款人提供的資金所發放的借貸,若債務人透過消債條例逃避責任而不還,等於犧牲了其他無辜存款人的權益,這在社會公平正義上難以成立。那麼若是債務人沒有工作、沒有財產,能否透過此制度辦理清理呢?
答案是形式上當然可以,因為法律並未禁止這類情況的申請,債務人只要符合前置協商程序的審查,就有機會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但問題在於,如果債務人毫無誠信,不願依方案履行,最後還是會面臨強制執行,並且因信用破產而永遠難以重建,這樣反而陷自己於更困難的境地。
若選擇清算,依破產法原則,債務人在宣告破產後至程序終結前,所有新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會納入破產財團,採膨脹主義。然而,基於維持最低生活及人道考量,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及依法禁止扣押的財產,不應列入破產財團之範圍。
此外,若債務人已婚,並且原本採行法定財產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夫妻財產制將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債務人對配偶享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被歸入清算財團,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有人藉由夫妻財產轉移進行脫產規避。另依消債條例第99條、第100條,法院亦可依情況裁定擴大債務人自由財產的範圍,以確保債務人能維持生活與重建經濟活動的機會。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如此,現行破產規定仍要求至少有資源可支付破產管理人費用,實務經驗多以總欠款兩成為基準,這意味著若債務人完全沒有工作或財產,且未達到無謀生能力的極端情況,法院不會輕易准許清算,否則容易淪為濫用。
整體而言,消債條例的制定,原本是為了讓債務人有機會重獲新生,但條件是債務人必須展現最大誠意,若債務人未盡努力找工作或提升收入,反而想透過制度逃避責任,同時又維持享樂式生活,顯然與制度初衷背道而馳,法律也不會容許這樣的結果。消債條例是一種救濟措施,但並非放任債務人無限揮霍的保護傘,它的存在是希望能在債務壓力與社會責任之間取得平衡,讓真正需要救助且願意努力的人能夠重新出發,而不是成為投機取巧者的工具。換言之,不努力就能清債的想法,根本是一場美夢,因為法律制度背後的核心精神就是誠信與責任,唯有展現克己與自律,債務人才有機會在法律的庇護下擺脫困境,否則無論條文設計得再寬鬆,最終仍會在實務審查中遭到淘汰,徒留幻想。
-債務-債務清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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