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為何須提供擔保?能否儘量降低擔保金?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假扣押須提供擔保,主要是為防止債權人濫用程序並保障債務人權益,而擔保金額之核定原則上以債權額三分之一為基準,惟在釋明不足時可能提高,在責任明確或涉及弱勢保護時則可能降低,且依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特別法,若涉及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勞工請求、災區受災民眾及犯罪被害人等案件,法院命供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實務上交通事故案件亦常依個案情況予以減輕。由此可知,假扣押之擔保制度雖屬必要,但法律已盡力兼顧公平,避免聲請人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獲得程序保障,因此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如欲降低擔保金,應積極提出相關法律依據與具體情況,促使法院在裁量時考量其弱勢地位與急迫需求,從而儘量減輕其財務負擔,使假扣押制度真正發揮保全債權與保障權利的雙重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假扣押制度是一種重要的保全程序,其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於訴訟進行期間脫產或處分財產,以致債權人即使獲得確定判決,仍無法實現其債權。所謂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之規定,乃是針對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得於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凍結債務人之財產。

 

假處分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之現狀之假處分及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假處分之聲請準用假扣押之程序。

 

換言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非終局執行,而是暫時性的措施,其效果僅在於先行保全,至於債權人能否真正取得清償,仍須待將來有終局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確定支付命令、經強制執行力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方得據以執行。正因假扣押會限制債務人對其財產之處分自由,甚至可能導致債務人財產價值下降或商譽受損,因此立法上設有「擔保金」制度,以平衡雙方權益。

 

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應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釋明之,若釋明不足,得以供擔保替代;即使釋明充分,法院認有必要時,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始得准許假扣押。此一制度之設計意旨,在於避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程序,濫行凍結債務人財產,造成債務人不當損害,若將來訴訟結果顯示債權人並無實體債權存在,債務人所受之損害仍可由擔保金獲得填補。故提供擔保之原因,在於兼顧債務人財產權保障,並避免程序被濫用。

 

至於法院如何核定擔保金額,依理論上應以債務人因假扣押可能蒙受之損害為基準,例如債務人財產被凍結後無法經營、資金周轉困難等,但由於此類損害金額難以精確計算,實務上多以債權人聲請保全之債權金額之一部分作為標準。現行實務慣例大多採取債權額三分之一為計算基準,即若債權額為九百萬元,法院可能命債權人提存三百萬元之擔保金。但若情況特殊,法院得依個案狀況酌予增減,例如釋明不足、債權基礎不明確時,擔保金比例可能提高至二分之一;反之,若債權關係明確、責任判斷清楚且債權人處境特殊,法院亦可能降低至十分之一,特別是在交通事故或勞動事件等涉及弱勢一方之案件,法院往往會斟酌其經濟困難,降低擔保金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者對於某些特定事件另有優惠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若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法院命債權人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此一規定反映立法對於家庭生活保障之重視,因這類請求多涉及生活所需,聲請人若因擔保金過高而無法聲請假扣押,將使其權利處於無保護狀態,有違社會正義,故特別設置比例上限。

 

此外,其他法律也有類似之優惠規範,例如勞動事件法第47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均規定勞工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保障勞工不因經濟困境而喪失權利救濟之途徑;災害防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災民眾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亦不得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則同樣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甚至在交通事故案件,雖法律未明文規定,但實務上法院常因被害人傷勢嚴重、家庭經濟陷入困境,而將擔保金降低至債權額的十分之一,例如高等法院裁定中即有認定申請人係未成年人、低收入戶且生活困難,允許僅以債權額十分之一作為擔保的案例。由此可見,雖原則上假扣押需提供相當擔保以平衡雙方權益,但法律與實務亦兼顧弱勢,設有降低擔保金之制度與彈性裁量空間。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勞動事件法第47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災害防救法第50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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