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票是什麼一回事?要如何處理?

14 May, 2017

問題摘要:

支票跳票的處理涉及票據法、民事強制執行法與刑事責任評價等多重法律層面,無論是債權人或發票人皆應謹慎應對。債權人應善用法律賦予的工具,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並積極追索,發票人則應保守支票使用規範,避免信用受損,影響後續金融活動與法律風險。透過事前審慎核實交易對象信用、妥善保存票據文件並及早處理跳票情況,方能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並維護票據制度之穩定與公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跳票是什麼一回事?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首先須明確支票在法律上的地位與運作機制。依票據法第4條規定,支票是一種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如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實際上就是一種以支票作為支付工具代替現金流通的方式。支票的使用在商業交易中非常普遍,但也因此引發許多法律糾紛,尤其當支票開出後卻無法兌現,即俗稱「跳票」的情況發生時,法律責任與處理程序更顯重要。

 

依票據法第4條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而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票據到期無法履行就可稱為「跳票」,如支票存入銀行託收,卻收到銀行通知,說債務人的支票「無法兌現」,此即俗稱「跳票」、「芭樂票」。若銀行通知所存入的票據跳票,要銀行詢問跳票原因,跳票的原因不見得是存款不足,如印章不對、模糊、票據塗改等因素都可能產生跳票。關於此類跳票問題之要理,主要依據係存戶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

 

因此,在接受票據時,除開立票據時要小心,應先為信用的查核,對於陌生或第一次往來的客戶,可直接打電話到支票付款銀行(支票正面或註明哪一家銀行的分行付款),查詢開票人的信用狀況,如有支票退補、退票記錄或是新開戶的支票使用者,要特別注意。不要接受來路不明或信用不佳的票據,才進避免受到無法彌補的金錢損失的好方式。

 

若是存款不足跳票,應向原銀行取回票據,並妥加保存。並向銀行申請「退票理由單」,為證明執票人確有遵守前述法定期間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且遭到拒絕,並未取得票款,自應作成付款拒絕證書予以證明。惟金融實務上,為免除作成付款拒絕證書之勞費,特別將支票遭退票時檢附之「退票理由單」作為付款拒絕證書。而對於票據債務人(如發票人),發票人若是七日內補足金額,便可註銷跳票記錄,所以七日後可再存入支票。如果因存款不足而補存款的話,這項紀錄如果是第一次且在七日內補足存款的話就會註銷紀錄。

 

但如果是多次以上則會視補存的情況來通報票據交換中心做紀錄,而三次以上就會拒往了,而通常跳補的紀錄會註記一年!如果跳了票沒去做補存的動做而就這麼讓它跳了,基本上你的支票就己經拒往了,也就是說往後你都無法再使用支票了,當然更別說去申請新的支票了!因為你在票據交換所內己經有記錄在,所以一旦你的支票進到了票據交換所就會被註記成拒往而退回!

 

支票跳票在實務上是指受款人將支票存入銀行託收後,卻接獲銀行通知該支票因存款不足、印鑑不符、票據塗改等原因而遭退票的情況,其中又以「存款不足」最為常見,也就是開票人開出支票時,其銀行帳戶裡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額。此時,銀行會開立「退票理由單」,供執票人證明其依照法定期限提示支票請求付款而遭拒絕。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遭銀行拒絕付款者,得向前手(發票人或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並應於拒絕付款日起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不過,實務上通常以「退票理由單」作為拒絕證書使用。對於支票跳票的發票人而言,若能於退票後七日內補足存款並辦理撤銷退票,則該跳票記錄可被註銷,不會列為拒絕往來戶。惟若三年內發生三次以上退票而未及時補繳,就會被金融機構報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此一記錄將保存三年,期間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支票。

 

更甚者,若因跳票而拒往,該發票人將在聯徵中心及票據交換所留有信用瑕疵紀錄,即使三年後註記撤銷,金融機構內部系統仍會保留其紀錄,未來辦理貸款、信用卡甚至再開設支存帳戶都會受到極大限制。對於執票人而言,若持有跳票支票,可依票據法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在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該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力。

 

執票人即得據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查封債務人之動產、不動產、薪資或銀行存款等財產以期獲得清償。若債權人擔心債務人脫產,也可依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雖需提供相當於債權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但可先行凍結債務人財產,有效保障債權回收的可能性。

 

此外,跳票亦可能觸及刑事責任。若發票人開立空頭支票,且有詐欺意圖,使對方因此受損,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如明知帳戶無款項,仍開立支票交付他人並拒不付款,亦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背信或詐欺取財等刑事犯罪,惟是否構成刑責仍需視具體事實與證據判斷。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對於此類行為審慎評估開票人主觀故意及行為後果,例如是否持續聯繫債權人解決問題、是否惡意藏匿財產等。

 

實務上亦常見債務人於支票跳票後避不見面,拒絕清償,此時債權人可先蒐集對方財產資料(如向國稅局、地政機關申請查詢),必要時可透過律師協助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甚至進行刑事告訴,以促使對方履行清償義務。需要提醒的是,依票據法第22條,執票人對發票人的票據請求權自發票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若有提示跳票,則須於跳票日起六個月內起訴,否則即使有跳票事實,仍將喪失票據權利,對債權人極為不利。

-債務-票據-支票-支票退票-跳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4條=票據法第133條)
 

瀏覽次數:3529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