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太高怎麼辦?法律規定可以不用還,還可以討回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高額利息,債務人絕非毫無反擊之力。根據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年利率上限為16%,超過部分屬於無效,債務人不僅可以拒絕支付,還可以依法要求返還已付之超額利息。尤其在新法施行後,不論是新借貸還是舊借貸但利息發生於新法施行之後的情形,皆適用新的16%上限及「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借貸前應留意約定條款,計算實際借得金額與約定利率是否超過法定標準,若發現異常,應勇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因為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為防止不公,保護經濟弱勢者不被高利所困,讓每一個人即使在面臨資金困難時,也不至於因重利而陷入無底深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一般觀念中,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若遇到利息高得驚人甚至迅速超過本金的情況,許多人會覺得無奈又無助。實際上,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過高的利息是可以依法主張「不用還」的,這點恐怕超出不少人的想像。尤其當急需用錢時,借貸人往往來不及仔細審視利息條件,事後才驚覺被重利盤剝,這時,解法律給予的保障就顯得格外重要。根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項修正於110年7月20日正式施行,針對利率的上限與法律效果明確劃下界線,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藉高利息壓榨經濟弱勢者,確保基本的經濟正義與社會秩序。
首先,根據新法,年利率的最高限制為16%。也就是說,不論是民間借貸、私人契約,凡是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若超過16%,超過的部分自動視為無效,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這一部分的利息。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向債主借款,雙方約定的年利率為20%,那麼其中有4%的部分(20%-16%=4%)屬於超過法定上限的範圍,債主無權向債務人索取這4%的利息。如果債務人已經誤付這超出的利息,依據新法,債務人還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與舊法時期的規定有很大不同。過去民法規定的是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若債務人已經清償,即不得再要求返還,但新法明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即便債務人已給付,仍可以依法主張返還。
或許有人會疑惑,自己記得法律上限是年利率20%,這樣的記憶並沒有錯,只是因為修法的關係才出現差異。簡單來說,在110年7月20日以前,確實是以年利率20%作為上限。舉例來說,若某人在2020年簽訂借貸契約,約定年利率30%,那麼在110年7月20日之前產生的利息部分,超過20%的10%屬於「債權人無請求權」的範圍,債務人如果不小心多還這10%的利息,依舊無法要求返還。但自110年7月20日以後,產生的利息必須依新法處理,即年利率最高16%,超過的部分直接無效,即使支付也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也就是說,過渡期的處理方式是「新舊法並用」,視利息發生的時間點而定適用不同的規定,充分尊重不溯及既往原則,且為避免適用混亂,民法債編施行法特別在第10-1條加以明確規定。
進一步說,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亦曾說明利率計算標準,債務人應以「實際取得的借款金額」為基礎來計算年利率,而非以名目借款金額。例如,債權人若先行從借款本金中預扣一筆利息費用,再把剩餘款項交付給債務人,在計算利率時,必須以債務人實際拿到的金額作為計算基礎,這樣才能防止透過預扣利息的方式變相超收利息,繞過法律的利率上限。因此,即便有些契約以各種名目增加負擔,如收取「服務費」、「保證金」等,只要其性質屬於利息對價,也都應併入計算總利率,一併受16%年利率上限的規範。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利息-利息上限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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