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契約得否預扣利息?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貸契約中貸與人不得任意預扣利息,並以預扣後的名目金額向借用人請求清償。應以實際交付予借用人的金額作為本金計算,且不得透過預扣方式巧取不當利益。若貸與人違反上述規定,借用人不僅無須償還預扣利息部分,且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預扣款項。貸與人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應審慎處理交付程序與契約內容,確保符合民法強行規定,以避免後續法律責任與紛爭;而借用人在借款時,也應特別注意實際取得的金額與契約約定是否一致,保留完整證據,以便於日後保護自身權益。如此,才能確保雙方借貸行為在法律上站得住腳,避免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衍生不必要的訴訟與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借貸契約中貸與人是否可以預扣利息的問題,實務上有明確的見解。民間借貸中常見的做法是,貸與人在交付貸款時,先行預扣一定數額的利息,借用人實際拿到的金額,少於借據或借貸契約上所載之總借款金額,待清償期限屆至時,貸與人則要求借用人償還包含預扣利息在內的全部借款金額。然而,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於借用人,依法不能認定為貸與之本金額之一部。
按照我國民法的規定,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意即必須經由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並完成所有權的移轉,借貸契約始告成立。故若貸與人於貸款時預先扣除利息,則該被預扣的金額未完成交付,借用人並未實際取得該部分金額,該部分自然不能計入貸與的本金之中。
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數額應以扣除利息後實際交付給借用人之金額為準。預扣的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於借用人,自然不構成貸與人可以請求返還的範圍,也不生合法之債權基礎。基此原則,若貸與人主張請求借用人清償包括預扣利息在內的全額借款,即違反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之規定,該部分請求依法無效。
進一步說明,所謂的「巧取利益」指的正是貸與人透過不正當手段,在表面上與借用人約定貸款金額,實際上卻藉由預扣利息或其他手段,使借用人未能取得全部約定金額,從而額外取得利益。
民法第二百零六條立法目的,正是為防止這種脫法行為,維護借用人特別是經濟弱勢者的財產利益。因此,在預扣利息情形下,借用人僅須償還實際借得的金額,不必償還未實際交付的預扣部分。若貸與人已收受預扣部分,借用人可依不當得利規定,向貸與人請求返還。
舉例而言,若借用人與貸與人約定借款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但貸與人交付時預先扣除10萬元利息,僅實際交付90萬元於借用人,則在法律上,借用人實際借得之金額為90萬元。屆期清償時,借用人僅須返還90萬元及依法律或契約所生的利息,至於預先扣除的10萬元部分,由於未完成交付,借用人無義務予以清償,若貸與人已收受,借用人有權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貸與人返還該款項。
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不能認為貸與之本金額之一部。按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除當事人合意外,更須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以移轉所有權於他方,始能成立,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數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發生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借用人僅須償還貸與人實際借貸之金額始可,若貸與人多收預先扣除之部分,則借用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808號判決,合會以投標方式由會員競標,標面最低者得標,而標金與給付金額之差額則由未得款會員平均分擔。該合會運作方式係參加會員間契約所約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運作模式與民法第二百零六條所禁止的「巧取利益」情形不同,因此該契約應認為有效成立。在特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具有一定公益性質的金融活動中,雖涉及金錢運用,但仍可能例外不適用巧取利益之禁止規定。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165號裁判,若所載借用金額包含以其他方法巧取之利益,則關於巧取利益部分,係屬違反民法第二百零六條禁止規定,債權人不得請求該部分之給付。也就是說,一旦借款行為中夾帶非法巧取之利益,該部分契約內容即屬無效,債權人無法就此部分主張權利。
最高法院9年渝上字第1306號判決內容,上訴人指出,借據所載一千二百元金額,其實係以八折計算,實際收到九百六十元。如果此情屬實,則二百四十元部分即屬於民法第二百零六條所禁止的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由於這二百四十元並未實際交付給債務人,因此不生返還請求權,亦即債務人不需就未實際取得之金額負返還義務。債權人不得以虛高的名目增加債務人負擔,並以此作為主張債權之基礎。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借貸契約中有記載預扣利息的約定,若該約定違反民法第206條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該部分約定屬無效。亦即,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不得以當事人之合意排除或變更。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依職權審查該借貸行為是否合法,並於必要時逕行認定預扣部分無效,不因借用人是否主張而影響適用結果。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利息-巧取利息-預扣利息
(相關法條=民法第2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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