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約應該如何撰寫以及要保留哪些證據?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款契約應詳實撰寫條款並簽署書面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貸方更應注重實際金錢交付之證明與借貸合意之證據保存,避免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獲償,發生不利訴訟後果。透過妥善契約設計與證據準備,即使將來涉訟,亦能提升勝訴與執行之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款契約在民法上屬於「消費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4條的規定,是當事人一方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予他方,並約定他方將來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借款契約的成立需要雙方對借貸的意思表示合致,並以借用人實際受領借款為成立要件,屬於「要物契約」,因此單純簽署契約而未交付金錢者,不構成借款關係。
 
實務上借款返還訴訟常因貸方無法證明「借款交付」與「意思表示合致」而敗訴,故在撰寫借款契約及蒐集相關證據時,應嚴謹以對。首先,撰寫借款契約應具備下列基本要件:一、借款金額(例如新臺幣100萬元整)、幣別及數字需一致清楚標示;二、借款期間,應記載借款起始日及清償期限,若未定期間,也應保留貸方得催告返還的空間;三、利息條款,若約定利息,應明示年利率,計算方式(單利或複利),及利息支付方式(每月、每季或一次付清);四、還款方式,應具體記載本金及利息如何分期償還,是否以轉帳或現金支付、還款帳號為何等;五、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條款,若借方逾期未還款,貸方得依約請求遲延利息,惟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6%;違約金部分應衡酌公平原則與民法第252條精神,不宜過高。
 
進一步的保障條款可包括:一、擔保條款,當借款金額較大時,建議設立擔保人或擔保物,如提供抵押登記之不動產或其他動產抵押,並將擔保人列名於契約中並簽章,或另立擔保契約明確記載擔保範圍與解除條件;二、加速條款,當借方有一期未依約還款時,貸方得視為全部債務到期並請求一次清償;三、管轄法院條款,雙方可合意指定第一審專屬法院(如台北地方法院),避免將來爭訟地點爭議。
 
除契約內容外,貸方更應妥善保存可供舉證之資料,首先是契約正本與副本,雙方簽名或蓋章須完整清楚,並附身份證影本、印鑑等基本資料。若係現金交付,應讓借方簽署收據,記載借款用途、金額與日期並簽名,避免事後對方否認收款。若係轉帳匯款,應保留匯款紀錄、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截圖等,且應將匯款時間與契約所載借款日期相符,否則對方可能主張該款項為贈與、償還他債或其他非借款原因而拒絕返還。
 
更應謹慎的是,如貸方應借方要求將款項匯入第三人帳戶時,日後將難以證明該借款交付對象與借方一致,應避免或至少於契約中明載此情況為借方指定,並請借方親自簽名背書。此外,如未撰寫契約但有LINE、簡訊、電子郵件或錄音記錄提及「借款」、「借多少」、「何時還」、「利息」等內容,也可作為輔助證據。
 
實務上法院對於無書面契約但有通訊紀錄者,仍得認定借款關係成立。若有通話錄音,應注意對話內容須明確包含借款金額、還款約定與借貸原因,避免僅有片段陳述,致法院無法據以認定意思合致。若雙方關係緊張或無法取得書面協議,貸方可先以存證信函寄達借方,提醒返還借款,並藉此引發借方回應或否認,從而形成訴訟中可引用之證據。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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